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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

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各学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问题,继承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延安精神,崇尚文明,破除陈规陋习,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促进党风校风的进一步好转,经纪委会研究,报校党委会审定,现就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有关纪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报制度。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向校纪委监察处申报,说明办事的时间、地点、形式与规模等。喜宴在办理10天前申报,丧宴应及时申报,并填写审报表。婚丧嫁娶事宜办理结束后(十日内)向纪委监察处报告办理情况。

二、严格控制宴请人数和迎送车辆。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原则上控制在20桌(200人)以内。嫁娶双方同场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桌(300人)。迎送车辆不得超过6辆。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不得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占用学校公共资源;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本单位报销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相关费用;不得影响校园秩序和干扰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四、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子女办理结婚宴请,原则上不邀请学校领导参加;办理本人及子女订婚、乔迁、满月、生日、升学等宴请,不允许邀请非亲戚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参加;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敛财,严禁收取下属单位和职权利益相关人的礼金、礼品。

五、学校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设立举报电话(0911—2332090),畅通举报渠道。希望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本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希望全校广大教职工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的原则,自觉参照本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党员领导干部,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

六、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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