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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自我净化有效途径--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之五

 

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标本兼治。《党内监督条例》系统谋划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设计,对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有效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制度优势已经充分显现,但也面临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对一个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来说,仅仅靠外部监督是不够的,根本在于加强自我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灵,其他监督必然失效。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完善科学管用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忠诚干净担当构建监督体系;围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设计监督制度。突出党内监督的政治性,提出了八个方面监督内容,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够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围绕“责任”二字,针对不同主体,规定监督职责,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权责要对等、失责必追究,实现监督主体、职责、措施的有机统一。

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必须多设探头,使其决策、用人及个人有关事项更加公开透明,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是盯住人、看住事,就要有具体的招数。《条例》突出关键少数,围绕监督一把手设计制度和责任,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汲取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在忏悔录中的反思与教训,提出60多项监督实招。规定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发现、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敢于担当,考察考核班子成员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语要和本人见面、载入档案;函询要由干部本人对违纪问题反映作出说明,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在说明上签字,报上级纪委;建立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和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等。这些举措都有实践基础,体现了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统一。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是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的基础性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增强自我革命的勇气,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自觉的行动,把我们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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