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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陕西省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近日,省纪委监委印发《陕西省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准确领会和把握《规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我们邀请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对《规定》的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1.请介绍一下《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陕西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始终保持惩治高压态势,持续释放从严从紧的强烈信号,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从近年来查处的赵正永、魏民洲、冯新柱、钱引安、胡志强、冯振东等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来看,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依然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插手干预,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问题十分突出。据此,省委决定聚焦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等领域,在全省开展为期两年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问题专项整治。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修订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的相关规定。省纪委监委将此作为今年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认真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十三届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梳理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深入剖析典型腐败案件,梳理突出问题及行为方式,研究有效监督的措施,起草制定《规定》,目前,已下发全省执行。

2.制定《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出台《规定》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扎实开展赵正永案以案促改工作,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重典治乱,坚定不移推进自我革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规定》坚持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把“严”的主基调贯穿始终,是在梳理分析近年来查处领导干部腐败典型案件特点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重要制度成果。《规定》为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划出红线和底线,目的在于教育引导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对于遏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腐败,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既亲又清的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对《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应当如何理解?

答:《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成员。《规定》把适用对象范围限定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要是考虑违规插手干预要害在于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干扰正常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这些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显示,在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等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易发多发,特别是一些级别不高,但对相关事项办理有影响力的干部,发生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风险更大。而且这些违规插手干预者不限于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一定职权的干部,也容易发生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因此,《规定》将适用对象范围作了相应拓展。

4.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答: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要害在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有关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非法利益,严重损害用权行为的廉洁性。《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践,概括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的五种情况:一是向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咨询、协调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有关事项正常进行或干扰监管、执法活动的;二是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以其名义投资入股的;三是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是对有关部门、单位执纪执法活动或正常履职行为施加影响的;五是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

5.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有哪些具体情形?

答:工程建设环节多、周期长,竞争激烈、利润巨大,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成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的“重灾区”。秦岭违建别墅问题所涉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无不具有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取非法利益的特点。《规定》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列举出严禁违规插手干预的情形,主要有: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违规为项目指定或预定承建方,安排项目有关事项的;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活动,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的;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改变城乡建设开发规划,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违规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包、转包项目的;为项目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预算结算活动的;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增加、减免、缓缴有关费用的;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行政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正常工作施加影响的,等等。

6.严禁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事项有哪些具体情形?

答: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开发领域滋生腐败的环节多、廉政风险点多,涉及立项核准、矿井建设、竣工验收、证照办理、价款评估、执法监管等环节,“窝案”“串案”频发。《规定》针对矿产资源领域,列举了违规插手干预的情形,主要有: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插手干预国有矿业权和股权转让的;违规要求矿产企业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中物资采购、税费征收的;违规对矿产开发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行政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施加影响的,等等。

7.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事项有哪些具体情形?

答: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利用成为腐败易发多发领域,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违规调整土地用途、违规调整项目容积率等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利用项目决定权巧取豪夺、通过干部人事权干预插手、经营政治资源搞利益均沾、运用职务影响请托斡旋,严重影响土地利用管理秩序。《规定》针对土地利用领域,列举了严禁违规插手干预的情形,主要有: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违规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的;违规要求有关单位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的;违规插手干预不动产登记发证、税费征收的;违规要求项目承建方转包、分包项目的,等等。

8.相关领导干部和单位就违规插手干预问题应如何处置?

答:对于发现和处置违规插手干预问题,相关领导干部和单位负有相应责任。领导干部对收到的违规插手干预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收到情况报告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收到有关情况不如实报告,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置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相关检举举报,建立台账、及时办理。必要时将办理结果向反映单位反馈。

9.领导干部有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经查实,领导干部有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依照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利用问题应如何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答: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问题,可向省纪委监委举报,举报电话029-12388;同时也可登录秦风网,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土地利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专栏进行举报。

11.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任务,及时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增强落实自觉。要加强宣传教育,聚焦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用权行为红线,督促其从自身做起,坚决抵制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要细化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违规插手干预有关事项记录制度,定期梳理研判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红脸出汗,对苗头性问题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强化制度执行,真正让禁令生威、纪律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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