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克服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督促处级领导干部奋发有为,正确履行职责,推进“更有特色、更有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纪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和其它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核查对象为我校和附属医院处级干部,创新学院党委班子成员。重点是机关部门负责人和院系、附属医院的党、政“一把手”。
第三条 核查内容
(一)落实党的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核查。依据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和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审核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践行“四种形态”,坚持谈心谈话,抓早抓小,对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零容忍”及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及履行岗位职责核查。依据《党政工作要点》《党委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年度目标任务书》和岗位职责,核查履职尽责情况。着重查纠下列问题:
1.对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对单位和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正视、不解决,遇到问题绕着走。上级精神和单位实际“两张皮”,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
2.对学校的决策部署消极应对、拖延塞责、不能及时准确落实,或选择性落实,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或不请示汇报,擅自改变学校决策,或弄虚作假,编造假情况、假数据,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
3.慵懒怠政,不负责任,把任内的事拖成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无人负责,久拖不决,旧官一走了之,新官不理旧账。
(三)离任工作交接核查。重点对以下各环节进行核查:
1.离任交接。正处级干部离任,必须由主管校领导主持监督工作移交,形成书面工作交接报告和交接清单,详细说明交接情况及遗留问题,由监督校领导和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后存档。
2.档案审核。重点核查有无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有无损毁、遗失,擅自销毁、篡改档案资料的行为。尤其是事关学校重大利益、重要工作的协议、合同、方案等重要材料必须完整。
3.财务审核。重点核查经费使用情况,专项资金账面结存情况,财务借款清理情况,在任职期间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协议的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4.资产审核。重点核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领导干部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归还情况,有无占用、损毁、拒不归还等问题。
5.工作交接审核。重点核查主要工作思路、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已通过集体研究决定但尚未执行的事项,以及其他有必要交接清楚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 专项核查。在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的处级干部,随时组织核查:
1.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损失、消极影响的;
2.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完成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在学校年度考核中位次明显落后的;
3.对拟提拔任用的对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组织考察进行核查;
4.对师生反映强烈,意见集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第五条 核查程序
(一)经校纪委提议,校党委审定后,确定核查对象;
(二)由校纪委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核查工作组;
(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核查内容,确定核查办法,落实核查责任,科学规范开展核查工作;
(四)形成核查报告,向校党委报告核查情况;
(五)向被核查的领导干部反馈核查结果和整改意见;
(六)结果存档,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在核查中,对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级干部给予降低职级待遇或撤销职务处理;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处级以下管理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院系负责核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