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文件 > 正文

延安大学党组织谈心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引导、监督管理和关心激励,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及时经常、实事求是、平等尊重的原则,把开展经常性、多层次谈心谈话作为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提振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谈心谈话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思想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更有特色、更有水平”大学建设凝聚强大动力和坚强思想保证。

第三条 谈心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一)校级领导班子

1.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

2.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

3.校长与班子成员之间;

4.班子成员相互之间;

5.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联系院系党政负责人之间。

(二)中层领导班子、附属单位领导班子

1.中层领导班子、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之间;

2.中层领导班子、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与班子成员之间;

3.中层领导班子、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

4.中层领导班子、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干部之间。

(三)基层支部

1.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及党员之间;

2.支部委员相互之间;

3.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

第四条 校级领导之间谈心谈话,一般一年不少于2次;校级领导与分管部门或联系院系党政负责人之间谈心谈话、中层领导班子、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谈心谈话,一般一学期不少于2次。部门领导和党支部负责人要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重点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教育提醒。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和遵守党纪党规,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强化党员意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及时开展批评教育,解决思想疑惑,指出努力方向。

2.交流思想。深入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真实情况。对存在的意见分歧或思想疙瘩,通过反复沟通交换意见,增进理解,形成共识。

3.听取意见。党组织要认真征求党员对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听取党员的呼声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解决矛盾,推动各项决策部署更加贴近实际。

4.解决困难。全面掌握谈心谈话对象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问题、困难和意愿诉求,积极主动按政策给予帮助解决,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5.鼓励激励。对于埋头苦干、敢于担当、表现突出的党员,及时予以表扬和勉励;对于在矛盾复杂、条件艰苦岗位工作的党员,给予支持和激励。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的表现,充分利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考核考察等工作时机随时开展谈心谈话,结合谈话主题有针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出现以下10种情况时,党组织书记必须对其及时约谈:

1.在履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分管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时;

2.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不足时;

3.在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支部活动时;

4.在不服从组织分配、落实组织决定不积极、不全面时;

5.在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没有按时完成时;

6.在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和党员义务,年度考核和党员民主评议为不称职(不合格)时;

7.在违反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

8.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挫折、困难或重大变故,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的情况时;

9.在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意见分歧,影响团结时;

10.在离任、退休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时。

第八条 党员可以主动向党组织申请,与书记或领导班子成员乃至上一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进行谈心谈话。党员党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组织委员负责接受办理党员的申请,一般应在党员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就谈心谈话的时间地点给予答复。

第九条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集中谈话”“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对多”、集体座谈的方式开展集中谈心谈话。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谈心谈话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一般要求作好记录,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要注意保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在谈话结束后,要做好跟踪问效。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要及时给予警示教育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对于有利于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及时采纳。

第十三条 开展谈心谈话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已是首条
下一条:延安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履职核查办法(试行)
关闭窗口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安新区公学北路延安大学新校区

邮编:716000

邮箱:yadxjw@163.com

版权所有:中共延安大学纪律委员会(监察专员办)